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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的管理问题及其法律效力,幻灯片企业印章管理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2024-07-02 14:46:54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是最活跃的主体。经济活动最具体的体现在于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一定的条件,作为公司,双方的意思表示是通过盖章的形式实现。

关于公司印章,主要分为五种: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发票专用章。部分公司内部可能还有质检章、技术资料章等公司应当如何管理这些印章,以及公司各种印章的法律效力如何,是现实中经常碰到的问题。

一、印章管理的问题

目前在国家层面的管理文件仅见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对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进行详细的规定,而对于公司印章的管理,没有相关规定,各省市的规定各有不同。

以广东省为例,1987年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1998年进行修正),对印章的刻制管理进行规范。其中,对于单位需要刻制印章的,"必须持上一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县公安机关申领《刻章许可证》,凭《刻章许可证》到印章刻制店户刻制。"也即是通常所说,公司印章需要到公安机关进行报备。

实践中,经常有见公司会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或者他人伪造公章的情形,对于此类私刻印章的行为,行为人可能涉及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为加强对印章业治安管理,有效打击渉章违法犯罪活动,充分保障用章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也在2018年2月14日将《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印章的管理问题将会得到有效改善。

二、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合同是民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文书。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根据该条款,合同在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在这里,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三者有其一即可,除非当事人有类似"签名并盖章"后合同成立的约定,则需要签名和盖章均要具备才能使合同成立。

由于公司印章存在的管理问题,对于公司的盖章行为,如何评价其法律效力呢?

(一)合同效力

在《九民会议纪要》中,最高法的意见是,针对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因为对于公章本身的真假,对方当事人并无法进行鉴定,如若要求每一笔交易都需对公章本身进行鉴定,那么将大大增加交易成本,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反而,对签约人身份的鉴别,由于有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代理人的身份也可以通过被代理人授权的形式进行确认,节省了交易成本,更有现实意义。

《九民会议纪要》进而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在《 》我也有所论述。)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于公章的真假,而在于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二)渉章违法犯罪

对于因私刻印章签订合同导致构成犯罪的,对于所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时,由于行为人上述行为的主观上不能代表单位的意思表示,单位无需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印章之于公司,如签名之于自然人,均是向外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由于法人主体的特殊性,因此,印章管理及其效力问题均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公司经营者应当在了解印章的外部管理和对外效力后,形成外反馈,做好公司印章的内部管理,这也是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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