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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不能停发工资

2024-07-01 09:27:50


"> 【案例简介】
  赵某是一名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2012年被本市一家企业录用,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每月工资为2000元,津贴500元。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2年合同。
  去年年初赵某经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数月。去年7月赵某开始休产假,赵某在产假期间,企业停止向赵某发放工资。赵某产假期满后按时到企业上班,即去找人事部门经理,要求企业补发产假期间的工资,人事经理对赵某说,因为你产假期间没有工作,再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的,所以企业未支付工资。赵某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于是,赵某只能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本人产假期间的工资。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赵某在产假期间,她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国家法律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赵某在产假期间的工资,企业应按照国家的规定予以支付,企业以赵某没有工作为由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做出裁决,企业应该支付赵某产假期间的工资。
【分析】
  在上海缴纳五险一金的从业人员,发生女职工生育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这已成为大家的共识,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成本负担。但对于不缴纳生育保险的人员,比如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其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其没有工作为由,停发其工资?答案是不可以停发。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是照发的。已经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其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工资”即生育生活津贴;外来从业人员,因为不缴纳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无法承担其生育费用,故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及生育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待遇参考】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人员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2,892元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调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执行,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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