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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

2024-07-06 09:42:01


"> 答: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 7 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 0.5 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 0.5 个月。
(二)妊娠 3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 1.7 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 3 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 1 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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