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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相关问题

2024-07-06 09:42:01


"> 一、产假的法律定义
产假是指工作的女性以及男性配偶或伴侣在女性怀孕后期和分娩之后,享受的假期。其主要目的是便于孕产妇休息、恢复身体和照顾新生儿。产假在广义上包括带薪、部分带薪和不带薪的假期,狭义上仅指带薪产假。
二、女职工产假分别按照下列情形执行(河南)
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子)+90天(晚育)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晚育者,上述产假的基础上另行延长三个月,给予男性职工一个月的护理假。
注: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晚育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家法定假日。
三、寒暑假的性质
教师的寒暑假有别于国家法定假期,具体时间长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自己的自主权,比如放假时间、新学期开学时间等。所以严格意义上讲不完全等同国家法定节假日。
四、产假能否提前、推后,及遇到寒暑假期间能否补休、顺延
产假有其特殊的时间性及休息的整体性。产假98天,分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国家规定产假98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由于分娩给女职工精神和肉体上带来紧张和劳累,体能消耗量增大,因此国家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女职工90天的产假。但是产假不像其他法定节假日,可以考虑休息时间的整体性,因为产假是为了保护女职工顺利分娩、新生婴儿的健康发育及女职工的健康,并不仅仅是为了休息休假。因此,女职工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附法律法规: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18日生效 国务院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2002年11月30日生效 河南人大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三、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1989年1月20日生效,劳动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施行以后,一些单位来函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普遍性的几个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九十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四、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03月30日 ,国家教委
浙教人函字(92)第01号函悉。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假期间可否延长寒假时间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假期间,其寒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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