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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

2024-07-18 10:55:40


">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
二、政策依据:
1、《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沪府发【2007】44号);
2、《关于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中心【2007】240号)。
三、受理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2、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包括:
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3、其他人员:
(1)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在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2)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及子女;
(3)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本市农村户籍配偶(无医疗保障);
(4)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及配偶(无医疗保障);
(5)本市非农集体户口人员中无医疗保障人员等。
四、申请材料:
1、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参保人户口簿和身份证(16周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的除外)、社会保障卡(或有效的医疗保险卡)。曾参加过2010年度的人员还需填写并提供个人信息确认表(市医保中心已随参保通知邮寄给个人)。
2、非本市户籍人员
1)本市引进人才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的主证和副证;持《B类居住证》的配偶、子女、只需提供本人的《B类居住证》。
2)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或本市农村户籍配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市城镇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3、其他有关人员还需要提供的证件
1)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人员,需提供劳动手册;
2)因残疾辍学的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因大病辍学的人员,应提供有大病病史记录的门诊病历;
4)新生儿、在办妥户口后凭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
5)复读生,需提供复读学校开具的证明;
6)在医保服务点办理的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提供学校或托幼机构的证明;
7)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需提供的资料请向医保服务点咨询。
五、办理程序:
1、登记手续
医保服务点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发给《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报告单》,并留存证件、资料的复印件。
2、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应当在告知单约定的时间内到办理登记手续的医保服务点,按规定的个人缴费额缴费(现金),一年一缴。参保人员缴费后,不可退费。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查询网站:www.shy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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