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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2024-07-18 10: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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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有无调整?

  答:2015年,本市居民医保待遇没有调整,与2014年一致。具体如下:

  ①门急诊。参保居民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1000元。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65%;二级医疗机构55%;三级医疗机构50%。

  ②住院: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2、问: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为了不增加参保居民的负担,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维持2014年标准不变,具体为:

  70周岁以上人员 340元;

  60-69岁人员 500元;

  19-59岁人员 680元;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90元。

  3、问:2015年度本市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可以享受哪些补助政策?

  答:2015年,本市继续对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帮扶补助。政府对城镇低保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同时,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线起付标准内,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和城镇重残人员等继续享受政府补贴。

  4、问: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就医管理方式有何变化?

  答: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继续实行定向转诊制度,参保人员可以在本市任何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如需要转诊治疗的,在办理转诊手续后,可以到二、三级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患精神疾病需要治疗时,可以直接到区县精神卫生中心就医,如需进一步治疗,由区县精神卫生中心转诊到市精神卫生中心就医。

  5、问:2015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如何设置?

  答:2015年,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从2014年10月8日开始,到12月20日结束,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逾期参保将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通过学校集中登记参保的学生,参保手续由相关部门统一办理。

  6、问:2015年度本市镇保医保政策有无调整?

  答:2015年,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暂维持上年办法,其中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个人缴费标准参照2015年居民医保的50%执行,具体为:59岁及以下人员340元,60-69岁人员250元,70岁及以上人员170元。

  办理地点:全市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市通办,就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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