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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因病或非工伤职工办理退休(退职)劳动能力鉴定

时间:2015-12-08 15: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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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因病或非工伤职工办理退休(退职)劳动能力鉴定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事项分类

面向法人和个人

法定依据
(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厦府[1995]综249号);
(四)关于印发《职工非因病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

办理条件

(一)须为厦门市户籍人口;
(二)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须累计满15年;
(三)由用人单位或社区申报。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特殊情况90日。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30日。

申报材料

(一)提交《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一份;
(二)提供被鉴定人身份证和医保卡原件审验,并提交(正反面)A4复印件各一份;
(三)诊疗病历、出院小结、各种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需加盖医院的复印专用章)。
属精神科的,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提交二年连续治疗的病历资料;非器质性精神障碍提交五年连续治疗的病历资料。

相关表格

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事项收费
(是否收费)

收费名称:劳动能力鉴定费
收费标准:320元
收费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4】121号)

办理机关
(实施主体)

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责任部门

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处

受理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25-2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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