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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

时间:2015-12-08 15: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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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事项分类

面向法人和个人

法定依据
(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二)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0号);
(三)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58号);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厦府[1995]综249号);
(五)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办理条件

(一)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且领取《厦门市职工工伤认定书》;
(二)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并经过系统治疗。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特殊情况90日。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30日。

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工伤职工待遇项目鉴定确认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提供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审验,并提交(正反面)A4复印件一份;
(三)《厦门市职工工伤认定书》A4复印件一份;
(四)初次或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1份;
(五)初次鉴定后治疗工伤的病历资料、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需加盖医院的复印专用章)。

相关表格

厦门市工伤职工待遇项目鉴定确认申请表

事项收费
(是否收费)

收费名称:劳动能力鉴定费
收费标准:320元
收费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4】121号)
(工伤参保职工免交)。

办理机关
(实施主体)

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责任部门

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处

受理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25-2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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