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的给付 |
事项类别 |
行政给付 |
事项分类 |
面向单位、个人 |
法定依据 (政策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文) 3.《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4.《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结算办法》(厦劳社[2006]2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6.《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 7.《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厦人社[2012]126号) |
办理条件 |
1.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发生工伤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或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者纳入老工伤统筹管理的; 3.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轻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 4.工伤职工因伤停工留薪期内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延长停工留薪期内、医疗依赖及旧伤复发期间”在工伤协议医院就医的或其它情形治疗的(详见备注); 5.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备注:其它情形包括①因工出差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就近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外就医的;③职业病在职业病诊治机构就医的;④紧急处置期间到就近医疗机构(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急救治疗的。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
申报材料 |
1.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2.工伤确认书复印件; 3.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书(属轻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厦门市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原件;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必要时提供日清单)原件及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经批准转外就医的交通费发票原件、住宿费发票原件(医疗费发票由商业保险机构报销留存的,提供加盖该机构公章的分割单据及原始票据客户联复印件,并提供申领人对参保及医疗费发票原件留存处的书面情况说明方可受理);属先行支付情形的,必须提供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 6.按建筑项目企业参保职工,持有《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应提供复印件; 7.申请将待遇转入伤者账户的,提供伤者本人签名的银行卡复印件; 8申请将待遇转入第三人账户的,提供当事人签名的银行卡复印件,及单位转账说明; 9.属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解书(交警部门盖章)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10.属其他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经由人民法院调解制作的经济赔偿协议书等有效证明; 11.属建筑企业48小时内紧急临时用工发生事故的人员,还应提供由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设管理行政部门共同确认的《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原件; 12.退休(退职)职业病职工,提供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职)审批表》复印件; 13.属旧伤复发、医疗依赖情形的,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医疗依赖确认书》; 14.需先行支付情形的,提供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确认件; 15.未参保工伤职工,提供工伤保险费补缴审核确认表及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审核确认书; 16.属未及时申报工伤认定,需提供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伤认定延迟申报核准表》; 17.属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 18.属转外就医或异地就医的,需提供《厦门市工伤保险转外就医核准表》、或《厦门市工伤保险异地工作、就医人员情况申报审核表》; 19.属康复治疗的,提供《康复治疗确认书》。 |
相关表格 |
1.《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适用5-10级伤残含无等级的工伤职工) 2.《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适用1—4级伤残含工亡的工伤职工) 3.厦门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4.厦门市工伤保险转外就医核准表 5.厦门市工伤保险异地工作、就医人员情况申报审核表 6.厦门市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 7.厦门市工伤医疗费分割单据 |
办理机关 (实施主体) |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责任部门 |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与康复科及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受理地址 |
【注意:由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至市社保中心办理;由各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至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A厅23号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