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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经办程序

时间:2015-12-08 15: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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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经办程序

一、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明确属于工伤的情形;在本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以申请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

二、申请流程:第一步: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填报《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提交工伤认定部门初审,并签署工伤认定意见;第二步:转由管辖的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参保有效后,出具《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第三步: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根据社保出具的《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对治疗工伤且符合目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先记账后与社保机构直接结算。

三、应提交材料: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首次病历、劳动关系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各2份;2.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医疗费预支申请表》并附见证人和主管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已经认定为工伤或再次申请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

职工受伤已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仍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因取内固定、旧伤复发等符合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情形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属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2、门诊病历(需注明具体住院医疗名称或治疗项目)或住院证;3、上次住院治疗的出院小结;4、工伤认定书复印件;5、医疗期超过一年的,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6、已经劳动能力鉴定的,须提交鉴定书复印件;7、旧伤复发的,须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确认书》。

附件一:

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1、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厦门第一医院(含杏林分院)、厦门中山医院、厦门一七四医院、厦门中医院、厦门第二医院、厦门海沧医院、厦门第三医院、厦门眼科中心、厦门仙岳医院、厦门口腔医院、厦门第一医院思明分院、厦门中山医院湖里分院、厦门同安中医医院、厦门第五医院、厦大医院、厦门同安闽海医院、厦门海沧新阳医院、厦门莲花医院、厦门鹭海医院(海军医院)、厦门警备区医院(限手外)、厦门集美区灌口医院、厦门前埔医院、厦门长庚医院、厦门集美东南医院、厦门科宏眼科医院、厦门集美杏西医院、厦门思明区梧村骨科医院、厦门湖里健民医院、厦门同安博爱医院、厦门新开元医院、厦门光亮骨伤科(颈肩腰腿痛)医院、厦门翔安平安医院。

  2、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厦门市残联康复医院。

3、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德林义肢厦门分公司、英中耐(厦门)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启康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厦门高奇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伊贝欧力假肢矫形器技术(漳州)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应当引导工伤职工到上述工伤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康复和配置辅助器具(上述工伤协议机构下设的社区门诊部除外)。

附表二: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等待期间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单位:元/天


     出差地区

限额标准

缴费   (元/人天)

标准

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天津市、广州市、南京市、西安市、杭州市、武汉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的市区

其他省会城市、经济特区的市区

其他地区

缴费工资在社平工资300% 以上

450

400

300

缴费工资为社平工资

200%以上至300%(含300%)

380

330

250

缴费工资为社平工资

100%以上至200%(含200%)

300

250

200

缴费工资低于社平工资

100%(含100%)

200

160

120


附表三:

工伤职工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单位:元/天

就医地区

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天津市、广州市、南京市、西安市、杭州市、武汉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的市区

其他省会城市、

经济特区的市区

统筹地区以外其他一般地区

本统筹地区内的医疗机构

伙食

补助费

50

40

35

20


附件四: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1]80号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如下(系文件原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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