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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大全

2024-07-07 15:28:45


" > 一、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以生育(流产)时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产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期天数产假期天数计算办法: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计划内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含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7)计划外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含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备注:计划外流产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但在计划外怀孕并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
(8)满7个月以上的、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在市医保局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同医院定额结算,具体待遇项目及报销范围如下图示
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报销范围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二)男职工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10(天)。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3、生育保险待遇申办期限为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一、待遇申领流程指引

备注:
1、属于以下4种情况之一的,须由参保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再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经办机构人员类别单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
1、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现役军人,即在当年(生育当年)转业、复员、退伍的人员。
2、参保时间满1年的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3、当年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调入企业并已参保人员4、原在广东省社保局参保或在本省其它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统筹区域内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人员2、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2005年9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局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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