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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育保险规定

2024-07-07 15: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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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育保险规定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料:

  一、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原件)。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三、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四、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婴儿死亡: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

  (1)《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原件及复印件);

  4、男配偶假期工资:

  (1)《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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