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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流程

2025-01-08 09:58:42


【导读】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如果违反了计划生育管条例,多生育了孩子就会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

天津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流程

【承办机构】:青岛市各乡镇街人民政府

【办理事项】:天津社会抚养费征收

【办理时间】: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天津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2、符合第十六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3、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4、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5、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可以适当延长间隔期。

6、其他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7、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所需材料

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文书一案一卷,实行规范化管理,按年度分类保管。案卷应当符合档案规范并按照以下顺序整理:

1 、立案呈批表;

2 、询问笔录及有关证据性资料;

3 、调查报告;

4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5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证;

6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有关票据复印件。当事人分期缴纳的,应有分期缴纳申请;

7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有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

8 、结案报告。

天津社会抚养费征收流程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立案

1、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立案呈批表》。 " 案件来源 " 要求明确在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等,注明时间等有关情况。 " 街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建议 " 一栏中应有承办人建议立案并进一步调查的明确意见。

2、呈请领导批示。"街乡镇主管领导批示 " 一栏中应有主管领导明确的批示意见,批示时间即为立案时间。

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对公民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应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事实。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收集证据性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询问笔录》。笔录以调查和证明违法事实与情节为主要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询问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等内容。笔录中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及被询问人签名或印迹。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应注明情况。

2、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就所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填写调查报告。街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后,呈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做出决定

1、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示。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于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 5日内对处理意见做出批示。

2、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书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编号并加盖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决定书一式三份:即当事人、街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一份。

四、送达执行

1、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执法人员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证》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送达证一式一份,由送达人带回,归入卷宗。

2、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申请时应填写《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分期缴纳审批表一式三份:即当事人、街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一份。当事人每次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3、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征收决定的,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交申请书时,应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卷宗材料复印件,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人民法院一份,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街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各一份。

4、结案。征收决定履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结案建议,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问题回复

一、天津市计划生育怎么罚款

【答】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定的生育第二胎条件且经过计生办同意的生育,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第 六次人口普查有这样的政策,因计生违法未登记户口的可以在按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登,经济困难者还可以申请分期缴纳。这个政策各地怎么执行,可到当地计生委咨询。

二、天津市符合法定三胎标准而没办手续还罚款吗

【答】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不符合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三、天津市超生一个罚多少钱

【答】以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违反规定超生一个,以基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依据为《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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