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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医疗费的报销和结算

2024-01-09 14:35:05


"> 【案例1】
小李是个导游,2014年9月带队外出浙江临安旅游期间在下山过程中不慎摔伤,造成腿骨骨折,被紧急送往临安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在临安当地医院进行处理后,小李跟团一起返回上海,并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继续治疗。2014年9月小李所在的旅行社向工商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10月小李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完成后,小李所在的旅行社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小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案例2】
老王是个建筑工人,2015年元月在浦东市郊某施工工地上工作时,由于本人所系的安全绳老化,从作业口坠下导致全身多处骨折。由于所处的工地道路狭窄,120救护车驶入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为确保老王不错过最佳的抢救时间,工地负责人组织工友将老王送到工地附近的民营骨科医院进行急救。老王在民营骨科医院急救伤情基本稳定后,被转入浦东仁济医院进行治疗。2015年元月,老王所在的建筑公司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2月老王被认定为工伤,老王所在的建筑公司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老王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一、工伤职工应该在哪些医疗机构治疗工伤?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目前,全市有500多家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可以满足本市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服务需求。
同时,对于紧急情况《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对于工伤职工救治为先的基本原则,即: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类似案例中的紧急情况(如:工伤事发地点在外省市等),用人单位采取的措施是果断而适当的,而且在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都及时转入本市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治疗、早日康复。
 
二、工伤认定前发生的工伤费用如何处理?
《管理办法》规定,工伤人员被认定前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至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执行。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以及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现金支付的药品自负、住院自负部分等医疗费用,在完成工伤认定后,分别由社保经办机构退还至医疗保险基金或予以报销。
 
三、工伤认定完成后,用人单位或个人还要继续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吗?
《管理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至本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时应当出示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并于每月上旬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经市医保中心汇总审核后,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用。
因此,在完成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已经无需再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当然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住院治疗时候的伙食等自理的费用,还是要稍微付点现金的。

结语
对于职工的劳动保护、安全教育是减少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的首要选择。鉴于工伤事故的偶发性,为工伤职工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不难想象,上述两个案例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小李和老王及时参保并足额缴费,那应缴未缴期间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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