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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2024-07-07 15:28:45


" >   一、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⑴、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⑵、参保人在生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3、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中间中断不超过3个月,视作连续),且生育前一月还在缴纳社保的,才能报销国家规定标准的100%。
  二、享受享受生育津贴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生育津贴
  三、产假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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