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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产假天数是如何规定的?

2024-01-06 09:42:01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配偶享受7天护理假;
5、女职工在产假期间(98天)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6、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照正常产假休假;
7、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8、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9、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10、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11、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
12、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13、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规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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