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异地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事项 |
事项分类 |
面向个人 |
法定依据 (政策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 |
办理条件 |
申请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一)非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正在厦参保(即现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已按规定及时缴交并已到账,下同)且年龄未超过40周岁当月的女性参保人员或未超过50周岁当月的男性参保人员;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包括视同缴费),且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为厦门的。 (二)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正在厦参保或在厦保留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包括视同缴费)的;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厦门,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各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均不满10年的; 3.经厦门市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申请转入时为本市户籍的人员需注意:若是从未在本市有实际缴费的人员,应先到地税部门登记个人信息,待5个工作日以后方可提出申请;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至申请转移期间无户籍迁出记录的,方可提出申请。 申请异地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已将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且未转出的参保人员; 2.正在厦参保的人员。 申请转入异地医疗保险关系应注意,转入后享受本市医疗退休待遇还应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年限满10年。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应一次补足。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5工作日。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个人页的原件和复印件;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转入时正在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5、调入我市的调令、调动通知(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 6、委托代办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书(内容须包括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委托代办的事项),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户口迁入或调入我市的,如果在迁入或调入后首次按本市户籍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时的年龄超过规定年龄(详见“申请规定”条款中关于“规定年龄”的解释,下同)需缴交超龄保险费的,应填报《参保人员异地社保关系转入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二、申请异地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原件和复印件;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申请转入时无就业单位的); 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转入时正在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5、委托代办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相关表格 |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参保人员转入异地社会保险关系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事项收费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机关 (实施主体) |
厦门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责任部门 |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关系科和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受理地址 |
市社保中心: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A厅21、22号窗口 各区社保中心:【点此查阅社保经办机构地址】
*注意:市属企业职工到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区属企业职工到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无单位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的区社保中心办理。您可拨打电话12333查询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 |
办公时间 |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湖里区行政服务中心: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上午9:00-12:10 下午14:15-17:15 翔安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 【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7:30】 其它办公地点: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
联系电话 |
12333 |
监督电话 |
(监察室)、(人事科) |
受理形式 |
暂未开通网上受理,请至窗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