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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保癌症报销比例,武汉社保生病住院报销比例
1. 武汉社保生病住院报销比例
武汉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按照医院等级和费用分段,医保基金按不同比例支付。一、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10万以内,医保基金比例分别为:
1、社区、一级医院基金对在职职工可报销92%,对退休职工可报销93.6%;
2、二级医院基金对在职职工可报销89%,对退休职工可报销91.2%;
3、三级医院基金对在职职工可报销86%,对退休职工可报销88.8%;
4、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
二、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10—20万,医保基金支付96%;
三、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20—24万,医保基金支付98%;
四、使用属于医保范围类的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由医保基金按以上比例支付。
2. 武汉社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住院大约报销百分之六十五。
3. 武汉市医保卡住院报销比例
一、武汉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24万)以内的费用,按照医院等级和费用分段,医保基金按不同比例支付。
1)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10万以内,医保基金比例分别为:
01.社区、一级医院基金支付92%(在职)93.6(退休);
02.二级医院基金支付89%(在职)91.2(退休);
03.三级医院基金支付86%(在职)88.8%(退休);
04.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
2)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10—20万,医保基金支付94%,
3)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20—24万,医保基金支付98%。
4)使用属于医保范围类的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由医保基金按以上比例支付。
门诊重症报销比例:
参保职工持社保卡在定点医院门诊进行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的,符合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门诊重症疾病统筹基金支付80%(在职)和85%(退休),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60%(在职)和65%(退休)。部分门诊重症病种(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基金支付87%(在职)和90%(退休)。
使用属于医保范围类的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由医保基金按以上比例支付。
二、武汉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二)一级医院400元;
(二)二级医疗机构600元;
(三)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两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免收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4. 武汉社保生病住院报销比例怎么算
实际报销比例根据就医的医院等级不同,报销比例在20-60%不等; 武汉医保卡报销范围:
1、医保卡的报销是只限于再指定医院因疾病和部分意外所造成的住院以上的医疗费用;
(1)报销公式为:(总费用-门槛费-自费-超支费用)*(75+年龄*0.2)%,正常情况下,实际报销比例在20~60%不等;
(2)自费药是不予报销的、乙类药品是报销80%的,床位费是有限额的,按规定的一些检查费和诊疗费也是不报销的。 2、医保卡的报销报销额度是当地社平工资的4倍(1年内的累计值):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 (2)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3)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3,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
(1)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80%
; (2)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70%
; (3)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60%。
5. 武汉住院费用医保报销比例
1、门诊报销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
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果从2007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3、二次报销比例
“二次报销”后还可能有“再次报销”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4、报销额度
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基本医保的年度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病保险的支付限额为25万元。因此,参保者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
6. 武汉社保生病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社保住院报销的金额取决于你所住的医院等级,越好的医院报销比例越低,当然也和你治疗时用的药相关,一般是报销40%-80%。
7. 武汉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1,一级医院,超付标准以上按9O%报销
2,二级医院,超付标准1万(含)按85%报销,超付标准1万以上按90%报销。
3,三级医院,超付标准5千(含)按80%报销,5千至1万按85%报销,1万以上按90%报销。
4,退休人员按以上标准基础上再增加5%报销
8. 武汉市社保住院报销比例
1,一级医院,超付标准以上按9O%报销
2,二级医院,超付标准1万(含)按85%报销,超付标准1万以上按90%报销。
3,三级医院,超付标准5千(含)按80%报销,5千至1万按85%报销,1万以上按90%报销。
4,退休人员按以上标准基础上再增加5%报销
9. 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武汉
关于进一步拉大各级医疗机构的医保报销比例
武汉市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差距并不小,城乡居民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200元)较低,是二级医疗机构(400元)的50%、三级医疗机构(800元)的25%;支付比例(90%)较高,是二级医疗机构(70%)的1.3倍、三级医疗机构(60%)的1.5倍。
为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市医保局会同市卫健委摸底调研了全市紧密型医联体医疗服务情况,印发了实施方案,召开了医联体医保结算工作布置会,选择15家医联体单位开展以医联体为付费单位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医联体内打包支付结余留用。医联体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后,医联体内医疗机构作为医保服务整体单元,医保额度可打通使用。
10. 武汉市退休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各地报销比例是不同的,具体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也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原则,适时进行调整的。以上海市为例,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五条,相关标准、比例的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当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原则,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退休人员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退休人员自负。
扩展资料
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医疗费用的记账和账户划扣
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账;
(二)属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账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从职工个人医疗账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对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记账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职工对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所发生的可由统筹基金、附加基金或者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医疗费用的核准与拨付
区、县医保办对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收到申请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接到区、县医保办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应当在9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中予以拨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职工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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