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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所有社保政策,重庆市社保政策规定

2025-01-27 10:14:28


1. 重庆市社保政策规定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每人15000元的农转非养老保险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 重庆市社保政策规定文件

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有的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先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022年农保转社保的新政策1、新增补贴自2019年期,养老保险增加了征地补贴,之前国家会给予补助,而新政策中,这些补贴也会纳入养老体系内。补贴的标准是根据征地面积大小。每月给农民发放相应的补助,每月最高可领超过100元的补贴。2、养老金领取条件有变化要想领取养老金,男性必须60岁以上,女性必须55岁以上,并且连续缴纳养老金15年,很多农民朋友在中途会因为某些原因而断交,可以在45岁之前可以一次性补缴,但是在45岁前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的,将不能一次性补缴。

3. 重庆市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

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日

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

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拆迁,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主城区危旧房拆迁实际,现就切实推进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大对被拆迁人的政策优惠力度,鼓励被拆迁人积极搬迁

危旧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的,除按规定享受货币安置补偿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外,以产权户(或公有住房承租户)为单位,根据区位差异,住房每户给予1万―3万元的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具体地段标准由主城各区制定。非住房按房屋评估价格的5%以内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非住房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按标准计算不足2万元的产权户按2万元给予补偿;同一产权内既有住房也有非住房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奖励,不能分别奖励两次。

危旧房改造拆迁区域内建筑容积率低于1的,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其总用地面积大于总建筑面积的部分由同一拆迁评估机构按土地原用途评估确定补偿价值。建筑容积率高于1的,土地不单独另行补偿。

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由拆迁人承担购房费用,在15%以内的按实计算。

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申请土地除工本费外,免相关契税和规费。由政府和储备机构统一购买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后,其两次转移登记实行并案办理,免相关契税和规费。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后发生转让的,应当按规定交纳转移登记的相关税费。

适当提高主城区危旧房屋拆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具体见附表)。

二、加大社会保障力度,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后顾之忧

危旧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审查公示,以产权户(或公有住房承租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按第一条第三款计算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在拆迁安置时,由拆迁人提供保障,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按第一条第三款计算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在拆迁补偿安置时,由拆迁人提供保障,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被拆迁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拆迁之时可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凡区安排接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或变相收取捐资助学费。

对符合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拆迁安置完成一年内,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迁入地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因拆迁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服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市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城市居民拆迁后各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到位。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危旧房拆迁区域企业搬迁

财政、工商、劳动保障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危旧房拆迁工作,积极研究鼓励支持危旧房拆迁区域企业搬迁的优惠政策,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等相关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搬迁。

拆迁涉及企业搬迁的,拆迁人应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及时书面告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负责做好企业搬迁、职工安置稳定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依法按政策完成补偿安置与搬迁工作。涉及公用事业、市政管网设施搬迁的,拆迁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完成搬迁,其搬迁补偿标准按照《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网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22号)规定执行,因恢复或重建施工产生的相关规费减免。

四、妥善处理市有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市有直管公房拆迁应坚持依法补偿产权人,适当照顾承租人的原则。拆迁直管公有住房时,有条件的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无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费按产权人与承租人3∶7的比例分配;承租人系低保家庭的,不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如本人自愿书面申请选择货币补偿且保证不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拆迁非住宅直管公房时,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对确无条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费按产权人不低于70%,承租人不高于30%的比例分配。具体比例由主城各区自行确定。

产权人所得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应专项存储,纳入重置资金管理,用于公房维修养护和基层房管部门改制。

五、加强拆迁评估市场监管力度,确保评估结果依法公正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拆迁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按相关评估技术规范科学评估被拆迁房地产市场价值,拆迁评估机构依法对评估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过程、人为压低或提高评估价格。

市、区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评估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操纵评估机构选择、贿选、承诺价格、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等严重违规行为,以及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报告不被采信的,经查实认定,取消拆迁评估资格。

六、加大拆迁行政执行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拆迁安置

对已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造拆迁项目,主城各区要督促拆迁人限期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在规定的拆迁安置期限内,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拆迁当事人收到行政裁决书后,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的,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进行听证。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对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书面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或撤销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拆迁应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执行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迁。执行强制拆迁前,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人未按裁决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或周转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七、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是危旧房拆迁的责任主体,也是地方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危旧房拆迁工作的领导。各级信访、公安部门要牵头做好拆迁信访稳定工作,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要及时汇报和积极协调处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将拆迁信访稳定工作和危旧房拆迁任务完成情况一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八、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主城区范围内危旧房屋拆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之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

重庆市主城区危旧房

拆迁搬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

费额名称

费 额 标 准

搬 迁

补助费

住宅

1000元/户?次

非住宅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m2?次;生产用房40元/m2?次。

提前搬迁

奖励费

住宅40元/户?日;经营性门面20元/m2?日;其他非住宅10元/m2?日。

非住宅经济

损失补助费

每过渡一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

水电总表、

天然气等

设施的补偿

1.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拆除,并由拆迁单位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拆迁时不予补偿,由拆迁单位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3.实行货币补偿的,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拆迁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4. 重庆社保新政策出台了

重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重庆市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18318元/月)确定,下限按照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664元/月)确定。

重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9%,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8%,个人缴2%;

补充大病:公司缴1.5%,个人5元。

5. 重庆市社保政策规定,超过50岁没满51退休可以吗

想要办理退休,可走以下流程:

1、申报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申报退休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存在的去企业、失业人员去辖区就业局申报

3、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4、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核定待遇

5、等待社保局消息。社保局会让你办卡,按手印。手续都办好以后,次月领取待遇。

退休金计算方法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基本养老金每年七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目前法定退休年龄: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对于延迟女性退休年龄提出的方案是:

第一,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

第二,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按照你的文字意思,应该是每3年延迟1年退休,现在普通女性是50岁,那么2018年起,每过三年,延迟1年退休,2021年就51岁,2024就52岁退休。

6. 重庆社保相关政策

每月应缴费金额为:本人月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其中,基本医疗单位缴费部分费率为8.5%,职工个人部分的缴费费率为2%。

参加基本医保的同时应当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1.5%,个人缴费部分为5元/月。

注意:退休人员只缴纳大额医保费

月缴费基数:

重庆市2021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上限为18495元、下限为3699元。(月缴费基数为2021年社保平均工资6165元/月的60%——300%)

7. 重庆市社保政策文件

2021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期内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为53400元(4450元/月)。一档全年缴费2670元,二档全年缴费5874元。

  二、通知内容

  2021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期内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为53400元(4450元/月)。一档全年缴费2670元,二档全年缴费5874元。

  2021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基数及趸缴人员缴费期内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为73272元。

  缴费期满个人身份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保持不变,继续按照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764元(6814元/月)的60%执行。待国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出台后,再按照国家文件精神进行调整。

  温馨提醒:请于2021年1月10日前将医保费足额存入代扣代缴的银行账户(卡)内

8. 重庆市社保政策规定最新

一、缴费基数 

重庆市2021年度城镇企业职工以及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下限:3699元

上限:18495元

缴费基数核定办法:随用人单位参保人员,职工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初次参加工作的,当年月缴费基数为起薪当月工资;

  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则按上年度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作为月缴费基数;

  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则按上年度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作为月缴费基数。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人月缴费基数可结合自身情况,在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中自行选择。

二、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 单位:16%;个人:8%

失业保险 单位:0.5%;个人:0.5%

工伤保险 单位:根据不同行业执行不同费率;个人:无需缴纳

医疗生育暂未公布

9. 重庆市社会保险法实施办法

一、居民养老保险补缴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到15年。其中,在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时,已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可选择不补足15年;

  超龄人员可按现行个人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从完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年限不低于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二、职工社保补缴

  (一)职工医保断缴的影响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1日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3、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从缴清医保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欠费到补清期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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