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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社保和医保怎么涨的这么快,海安县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2025-12-20 09:31:27


1. 海安县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2018年南通海安医保3870元

2. 海安县社保

查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

一、 电话查询,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12333

二、 窗口查询,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当地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三、终端查询。

1、参保市民可通过该终端进行社会保险查询、社保卡服务、个人权益打印、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打印等多项功能的操作。

2、市社保中心服务有6台自助服务终端摆放在大厅一侧,工作人员会指导市民使用。登录该终端有两种方式,一是插入参保人员社保卡,二是刷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

3、登录后主页为“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服务终端”,终端显示器右侧分别为“业务查询”“业务办理”“政策咨询”“便民服务”四个页面。

4、该终端配置有先进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功能,一是具备连续A4纸张打印功能,并可以套印红色印章;二是支持软键盘输入,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终端修改维护本人的基本信息;此外,该终端还与金融机构联网运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在自助设备上选取缴费档次,实现个人自助缴费。

3. 海安县职工医保缴费标准查询

2022年度南通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缴费标准:

1.全市成年居民、老年居民个人缴纳530元(含照护保险30元)、财政补助940元(含照护保险40元)。

2.全市中小学在校学生(非大中专院校和中职教育学生)、在托幼儿及其他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个人缴纳530元(含照护保险30元)、财政补助940元(含照护保险40元)。

3.全市大中专院校(含中职教育)学生,个人缴纳330元(含照护保险30元)、财政补贴1140元(含照护保险40元)。

4. 海安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一)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实施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诊察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最高不超过6元/次的标准(不足6元的按实)报销。超标准的部分不纳入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统筹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就医,享受一般诊疗费待遇,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元/次和4元/次,一日内多次门诊统筹基金仅支付一次一般诊疗费。

(二)门诊统筹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连续合理治疗至痊愈(未有间断为一次,一般不超过7天),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3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年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其中对实行乡镇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起付标准,年内累计最高报销150元。

 (三)意外伤害门诊待遇

 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参保后因意外伤害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元(含100元)以内的不予支付,1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予以报销,报销总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四)门诊慢性病

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共47种。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经备案后,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元。超出200元的费用市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按照本地政策执行,办理转诊备案的报销比例为45%;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的报销比例为35%。

(五)门诊特殊病报销

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白血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终末期肾病透析等疾病治疗时,按照规定备案后,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患情感性精神病(含躁狂型、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单纯型)两类病种的参保人员,在专科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费用按实报销,每月限额1000元,超出限额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六)门慢、门特备案

参保人员携带病历资料(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病理报告等)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申请表》,经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字,报定点医疗机构联系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无需参保人前往医保窗口办理。

(七)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400元,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600元,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800元,市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11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但不低于400元;15日内因同一病种再次入院视同一次住院,如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按就高原则收取,普通住院同一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视同另一次住院,需再次收取起付标准;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需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其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及服用抗排异药物的费用,同一结算年度内只收一次起付标准。

2、分段报销比例

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政策范围内规定的起付线以上6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8%,二级报销72%,三级报销66%;参保人员发生政策范围内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66%;按转诊规定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1%。

 

5. 海安县职工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2022海安市社保医保缴费标准

1.全市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非大中专院校、非中职教育学生)、在托幼儿及其他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个人缴纳530元(含照护保险30元)、财政补助940元(含照护保险40元)。

2.全市大中专院校(含中职教育)学生,个人缴纳330元(含照护保险30元)、财政补助1140元(含照护保险40元)。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困境儿童、特困职工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低收入家庭部分成员,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和照护保险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6. 海安社保医保多少钱

2022年社保缴费多少钱,2022年企业职工缴费标准:月缴费金额=本人月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其中: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到300%五个缴费档次),各个地方社保政策略有差异,缴纳比例也略有不同,通常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最低为4.2%。

例如某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为4000元,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来缴纳社保,参保人员每月至少需要保费4000*60%*(28%+4.2%)=772.8元,

7. 海安社保缴费标准

社保缴纳比例都是一样,只是档次不同,一般是单位帮忙缴纳20%,个人是8%

8. 海安市医保

一、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分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两部分。分别为:

  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医疗保险费,应于参保年度的上一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缴纳。年中参保的,须在参保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应缴纳的全部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被单位录用的,可退还单位缴费之月起至年底预缴的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统筹区外参保缴费的,凭有效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可退还办理申请手续当年度预交的医疗保险费,但享受统筹待遇前的重复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二、缴费年限具体规定

  1.参保人员连续不间断参保至退休,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自职工退休审批及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缴费年限审核通过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2.参保人员退休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当期公布的缴费基数和8%的费率,一次性足额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职工需要补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补缴,其余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未补缴的,停止享受各类社会医疗保障资金支付待遇

9. 海安县社保和医保缴费多少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统一的缴费基数,按各险种不同比例同单征收。缴费核定办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次月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社保缴纳计算:  社保分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个人8%,外资单位20%,省属单位18%,私企单位12%。  医疗险单位7%,个人2%。  失业险单位0.2%,个人0.1%。  工伤单位0.4%,生育单位0.85%。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统一的缴费基数,按各险种不同比例同单征收。缴费核定办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次月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一、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  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二)征缴比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  从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调整为450元/月。缴纳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调整为225元/月。  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财政资金分担按照《印发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  (一)征缴范围:  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建筑施工和矿山行业工作的农村户口职工,在新参保和续保时,可以选择只参加工伤保险,暂不参加其他险种。  (二)征缴比例:  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注:(1)收支率=单位当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增减率:在现标准缴费率的基础上增减;  三、生育保险  (一)征缴范围:  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目前先在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中实行。  (二)征缴比例:  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7%缴纳,个人不缴费。  四、失业保险  (一)征缴范围:  在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事业、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比例:  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1%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  (一)征缴范围  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二)征缴比例  1、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按2%缴纳。  2、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缴纳。  3、重大疾病补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目前标准为5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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