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报销条件、材料、流程
2025-12-16 10:34:42
让我们和边肖一起看看2022年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报销条件、材料、流程)吧!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持续缴费的;
符合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要求。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材料
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需)
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选,对于代理是强制性的)
财政税务部门印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原件;(必需)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与收据和发票金额及日期一致;(必需)
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必需)
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必需)
我市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明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需)
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需)
已领取医疗确认证明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必需)
享受福利者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符合办理要求的,社保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业务员签字确认后与社保机构留存一份。
材料不全可以补齐的,社保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业务员签字确认后与社保机构留存一份。社保机构会退回所有材料。
不符合办理要求的,社保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业务员签字确认后与社保机构留存一份。社保机构会复印所有材料并退回。
上海生育保险享受标准
上海生育保险享受标准包括生育生活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个方面,其中生育生活补贴根据孕妇是否就业分为两种支付标准。
产妇津贴:(1)就业妇女
一、就业妇女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上一年度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但低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算支付。
B.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超出部分。
C.如果工作妇女在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更换工作单位,其每月生育津贴应根据她在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工作的每个雇主上一年度雇员平均月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和支付。
(2)失业妇女:失业妇女月生育津贴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发放。
生育医疗津贴:上海市生育医疗津贴标准如下:生育医疗津贴标准为:(1)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或早产7个月以下的,生育医疗津贴3000元;
(2)怀孕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满7个月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
(3)自然流产或妊娠3个月以下宫外孕,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
上海市生育保险报销时限
怀孕7个月(含7个月)或早产不满7个月的孕产妇,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补贴;
怀孕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享受生育生活补贴
其中,医保卡不能用于产检,但可以用于生产。生育基金包括你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即生育生活补贴(分娩和分娩4个月,分娩和分娩4.5个月,工资以你缴纳社保的基数为基础,最低不低于上海上年度平均工资),外加3000医疗补贴。如果公司为你单独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你可以拿着医疗账单去承保。
上海生育保险条件:上海生育保险报销
符合生育保险条件的生育妇女应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1)本人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生育妇女的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院出具的“生殖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表明分娩是自然分娩还是困难分娩。
(5)医院出具婴儿“出生证明”,全国统一。
(6)活期储蓄卡(女子实名制登记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7)经批准再次生育的,还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证明。
(8)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9)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10)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相关出具允许生育的证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 上海生育保险包括两项待遇:一为生育生活津贴,二为生育医疗费补贴。本文为您提供上海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 生活津贴标准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 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低于人力资源社保局要求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医疗补贴标准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期限标准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领取地址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直接到就近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