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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生育保险政策条例
2025-01-07 15:28:58
最新政策
政策文件
:惠州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惠府〔2010〕21号
生效时间:2010年3月1日
有效时间:5年
政策文件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发文字号:惠府[2010]74号
生效时间:2011年1月1日
有效时间:5年
政策条例
条例一:政策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条例二: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条例三: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条例四:女职工生育享有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等,其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