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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ppt如何做
1.环境公益诉讼的介绍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环境公益诉讼基本概念、范围的界定与原告类型的设定是什么
归纳如下:一、基本概念的厘定――环境损害、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 要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涵义,首先应界定与之相关的两个基本问题:环境损害与环境公益。
环境公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对公共利益”(或公益”)的界定向来是一个复杂而又难以明确的问题。 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亦称公益,是一个多面性、多层次、多变性、弹性较大的概念,一般认为是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或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利益,从字义而言,是一个与个体、私人利益相对应的概念。
私人利益指的是单个社会主体的利益,公共利益则着眼于社会所有社会主体的共同的整体利益。 公共利益之公共”,英文名称public,按照《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public意味着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
[1]其实质是某一群体的共同利益,是各种利益主体共同利益,表现为社会利益、国家利益。 它既区别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也不是社会个体成员利益的简单加总,而是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综合体。
公共利益,主要应该包括两层涵义:一是社会公共利益即社会全部或者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二是国家的利益。 庞德认为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又分为六类:…第四,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
这个内容包括:保护自然资源,即对森林、能源等的保护;…”。[2]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公共物品的特点与私益物品明显不同,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消费的非排他性。
2、收益的非排他性。3、公共物品的生产具有较高甚至无法计量的私人交易成本。
[3]通过对比公共物品与私益物品的特点来分析环境的性质,可以看出,环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环境保护所提供的效果也是公益的。 大部分环境公共物品的供给形式具有整体性,不能把它分割成若干部分而分别供应给不同的环境消费者。
当然,实际上也不是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如上述公共物品的特征所概括的那样,是纯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涵盖范围也很宽,具有层级性。
一般地说,凡是公共消费的物品都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完全公共消费而无私人消费的物品就是纯粹的公共物品,否则,就是不纯粹的公共物品。 各类公共物品之间有很大差异,同样的公共物品在不同的情况下也可能有不同的公益纯度。
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又呈现出多种多样的特征,因而也可以进一步区分其类别。就环境公共物品来讲,根据其性质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可以独占、具有一定的排他性的环境公共物品。 如土地、森林、矿产、水等各种自然资源,它们都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也可为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而拥有使用权、收益权等)而具有一定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当然这种独占性和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对这些资源的利用和收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一类是不可独占、不具有排他性的环境公共物品。 如大气(特别是臭氧层)、生态效益、生物多样性等,不可能为某个个体独占,其利用也不可能具有排他性。
3.如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是
您好!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具体案例如下:案例一2003年5月9日,乐陵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范某通过非法渠道非法加工销售石油制品,损害国有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威胁人民健康,影响社会稳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一案,依据《民法通则》第5条、第73条、第134条规定作出判决,责令被告范某将其所经营的金鑫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的5日内自行拆除,停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排除对周围群众的妨碍,消除对社会存在的危险。这起由乐陵市检察院起诉、乐陵市法院判决的环境污染停止侵害案,是处理的一个较好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003年11月,四川省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在阆中"尘埃落定"。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市群发骨粉厂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在1个月内改进设备,直至排出的烟尘、噪声、总悬浮颗粒物不超过法定浓度限值标准为止。
较长时间以来,阆中市群发骨粉厂周围居民因长期受该厂烟尘、噪声污染侵害,多次到环保部门投诉。该市环保局在对该厂周围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后发现,其悬浮颗粒物、噪声等超标较严重。
随后,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群发骨粉厂排放的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对周边群众的工作、生活构成了侵害,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折叠案例二华清嘉园小区绿地行政诉讼案的成功,标志着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突破固有传统法律模式的羁绊,创造了民间与政府良性互动合作,合力对抗和规管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的成功范例。其中,公益律师和民间环保组织发挥了主导作用,政府则从被告席上走下来,与民间环保力量倾力合作,共同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需要大力发展环境公民团体,特别是发展非政府组织的环境公民团体。而公益诉讼的专业性、诉讼双方实力的不对等以及诉讼的持久性更需要律师这一法律职业人的倾情参与。
能站在公共立场对社会不断提出问题的律师被称为"公益律师"。公益律师的参与使得公益诉讼在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运作方面的影响大大增强,公益律师的专业操作和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有利于实现通过公益诉讼影响未来的公共决策的目的。
正是通过公益律师的参与和努力,公益诉讼不仅实现了私权利的救济,而且成为与政府和企业对话的契机和场所,成为号召民众关注和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旗帜。民间环保组织(社团)以及公益律师必将成为建构与实践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中坚力量,成为推动中国环境法治进程、发展中国环保事业的精英。
而争取政府力量的支持与合作,则可以使环境公益诉讼变得"轻而易举",其公益价值也将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
4.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图2)一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二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四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的侵害不需要现实地发生,只要根据有关的情况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即可提起诉讼。
另外,对于已发生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环境公益诉讼又通过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以补救被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