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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失业保险政策及办理程序

2024-07-18 10:55:40


"> 一、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有单位和本人以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规定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从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 1、领取标准:

时    间 发放标准 时    间 发放标准
1990.01—1993.12 当年月工资75% 2007.05—2007.12 333元/月
1994.01—1995.12 80元/月 2008.01—2008.12 380元/月
1996.01—1997.06 110元/月 2009.01—2010.06 420元/月
1997.07—1999.09 180元/月 2010.07—2011.06 510元/月
1999.10—2001.06 240元/月 2011.07—2012.06 600元/月
2001.07—2007.04 277.5元/月 2012.06—今 730元/月

2、领取月数: (1)城镇合同制工人: a、缴费年限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发给三个月的保险金;     b、缴费年限满二年不足三年的,发给六个月的保险金;     c、缴费年限满三年不足四年的,发给九个月的保险金;     d、缴费年限满四年不足五年的,发给十二个月的保险金;     e、缴费年限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发给十八个月的保险金; f、缴费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给二十四个月的保险金。 (2)农民合同制工人: 失业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2008年8月前,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2008年8月后发放标准同城镇合同制工人,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医疗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当年月缴费基数与失业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一致,下一年度缴费基数,挂档缴费人员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未挂档缴费人员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缴费费率统一确定为9%,按规定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死亡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在职职工死亡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四、办理手续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持单位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失业科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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