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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失业保险办事程序

2024-07-18 10:55:40


"> 一、参保单位失业保险金缴纳,应履行的工作责任及工作程序。
1、失业保险金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和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参保单位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金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地税部门缴纳失业保险金。
3、参保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失业保险金,未能按期缴纳失业保险金的,除补交应欠数额外,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4、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将失业职工的档案及失业职工名册转交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通知失业职工本人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
二、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应履行的程序:
1、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将办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等材料。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申领表》并出示以下证明材料:①本人身份证明;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④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填写《失业保险申领表》,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证件。
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失业人员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件,每月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同时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凭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为每月10日-12日三天(如遇节假日顺延)。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如发生违法《失业保险条例》之规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停止支付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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