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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

时间:2015-12-08 16: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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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5年4月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将有所调整。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沪人社发布〔2015〕17号文,文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可到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登记的流程、期限等参照《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县要按规定做好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登记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其中,本市农村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对应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年限)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参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一条执行;通知实施前单位招用的本市户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可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通知实施前本市相关文件中的本市“失业人员”指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

  也就是说,原本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在用工单位缴纳社保的,只能享受由企业缴纳的1.5%缴费比例的失业保险,而此次文件的出台,意味着农村户籍的市民也将和城镇户籍居民一样,在企业缴纳1.5%的基础上加上由个人缴纳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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