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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天津失业保险金发放执行新标准

时间:2015-12-08 16:09:03


"> 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00元提高到8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760元提高到840元。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做了相应调整。按照2%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480元提高到528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或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或登记时间在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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