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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低保金领取证、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和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区别及如何办理?

时间:2015-12-08 16:03:50


">   请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这三个证有什么区别和标准,如何办理?
 
  答: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2000年6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9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救发〔2009〕443号)等文件规定,“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区别主要是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认定标准间的区别。

  一、认定标准。
  1、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2000年6月27日),申请城乡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户籍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是认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要件。家庭经济状况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我市目前低保救助标准为家庭人均650元。
  2、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的认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9号)文件规定,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持确认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对其本人按月发给生活补助。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人家庭,重残人员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3、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的认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救发〔2009〕443号)规定,“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正式户口(不含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家庭月人均(农村为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城乡低保家庭。该类家庭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民政局印制)。(2)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其本人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市民政局印制)。(3)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该类家庭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市民政局印制)。城乡低保家庭可凭《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门不再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可凭《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对象,本人可按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为重残人的,民政部门可直接将该家庭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核发《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其他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时,民政部门需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家庭月人均(农村为年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可凭《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按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我市现行低保救助标准为家庭人均650元,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月人均850元。
  二、办理程序。
  申请城乡低保、生活困难补助和低收入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相应表格和资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进行核查认定。另外,您所提出的问题,可到当地民政部门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进一步咨询。(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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