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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待老人新规

时间:2015-12-08 16:03:09


"> 9月16日,北京市出台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在梳理惠及老年人各项优待服务的同时,还将严格监督政府部门履行相关优待服务的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若拒绝履行优待老人义务,将会被列入“黑名单”,财政支持单位将被核减相应的财政预算。


明确老年人优待范围——6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和常住外埠老年人,其中常住外埠老年人为拿到暂住证超过6个月的非京籍老人。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即可享受相应优待政策(未发放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前,可持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或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优待)。


老年优待内容


政务服务优待


对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残疾或失独老年人在拆迁安置中,可优先选择楼层。


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可提供上门服务。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本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老年人去世后,享受丧葬补贴,标准为5000元。


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重点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


卫生保健优待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质。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利用闲置资源开办养老机构。


大、中型医疗机构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


为本市户籍有需求的空巢老年人家庭免费安装紧急医疗救援呼叫器、烟感报警器等,建立健全空巢老年人的安全预警服务系统。


逐步为失智老年人配备防走失手环;研究建立覆盖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综合保险制度。


交通出行优待
  
车站等场所应设置老年人等候专座,遇客流高峰期,视情况设置老年人专用进出通道。
  
有条件公交车站首末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及无障碍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
  
依托96106出租汽车召车热线,优先安排老年人叫车需求;加快推动无障碍出租汽车发展。
  
65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和常住外埠老年人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
  
铁路部门应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新建或改造居住区时,应根据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人活动场所。


商业服务优待
  
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及老年人休息专座。
  
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在醒目位置设置优待标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电话预约、免费上门等服务。
  
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提供上门服务或代办服务。


文体休闲优待


财政支持的公共体育场馆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优惠服务。
  
提倡影剧院、演出场馆不定期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
  
财政支持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老年读者阅览区域,并为老年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等方便措施。
  
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低保、农村“五保”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减免学杂费。


维权服务优待


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优先立案受理、优先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合议庭)。
  
司法机关以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在报案、诉讼等方面提供便利。
  
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程序。重点关注孤寡、残疾、高龄以及空巢老人的法律援助需求。
  
低保、农村“五保”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等提起诉讼,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费用减免法律咨询。公证处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遗嘱公证业务,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给予其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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