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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补缴工伤保险费明确缴费基数

时间:2015-12-08 15:56:26


">     东南快报讯(记者 金川)用人单位往往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以工人工资的最低工资甚至是基本工资的一半缴纳工伤保险费,随后用人单位又根据政策变化补缴工伤保险费时报高工人工资,使其享受更高的工伤保险待遇,从而规避和减轻负担。

  记者昨日了解到,厦门市地税局等多个部门针对此现象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补缴人员缴费基数、明确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计发时间等。

用人单位补缴时报高工资

  据了解,厦门市在2012年先行出台了《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6月1日起用人单位可为未参保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后,部分用人单位对其未保或未及时参保并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已经采取了全员补缴措施。

  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让相关部门头疼,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此时因工伤待遇又与工伤职工本人工资密切相关,由此导致用人单位利用多申报工伤职工工资使其享受更高的工伤保险待遇,从而规避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对此,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昨日发布关于《规定》的补充通知,针对补缴确认管理和先行支付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补充。

    明确补缴人员缴费基数

  据了解,工伤保险费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社会保险机构在征收工伤保险费和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时,均以本人工资(缴费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在本次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未参保工伤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费,以在本单位受伤前12个月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

  此外,未约定工资数额或工资数额不明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工伤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

  同时,补充通知对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计发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还明确了先行支付待遇计发时涉及的事故时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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