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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工工伤保险三类待遇标准调整

时间:2015-12-08 15:53:26


"> 来源:合肥晚报
日前,市人社局、财政局发出通知,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调整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是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40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10元。二是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1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三是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伤残140元;六级伤残12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1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一是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二是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费用来源
一是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是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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