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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伤认定办法
时间:2015-12-08 15: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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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为全国劳动保障部门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日。在此,我们将此《条例》有关内容再次为您解读。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⒋患职业病的;
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⒍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⒊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⒈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⒉醉酒导致伤亡的;
⒊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⒋患职业病的;
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⒍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⒊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⒈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⒉醉酒导致伤亡的;
⒊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