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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流程\材料
【南宁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一、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待遇申领
(一)须提供的资料:1、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分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病历本;5、剖宫产申报难产待遇的,须提交医疗机构出具有难产指征说明的疾病证明;6、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还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7、男职工配偶可享受待遇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女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须领填的表格:《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给付申报表》(一式4份)。
(三)业务办理流程:1、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90日(职工本人6个月)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审核,并办理费用结算;2、基金结算科根据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提供的拨款表,定期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二、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流产
(一)须提供的资料:1、《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节育证明或医院开具的不适合采取节育措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采取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的提供);3、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病历本;5、男职工配偶可享受待遇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女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须领填的表格:《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给付申报表》(一式4份)。
(三)业务办理流程:1、用人单位应当在男职工的配偶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90日(职工本人6个月)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审核,并办理费用结算;2、基金结算科根据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提供的拨款表,定期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三、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
(一)须提供的资料:1、医保IC卡;2、医疗收费收据(发票);3、门诊病历、孕检卡;4、生育费用明细清单(含门诊);5、《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须领填的表格:《南宁市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费支付申报表》(一式3份)。
(三)业务办理流程:1、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待遇科审核;2、审核通过后,到医疗费用核定科办理费用结算(城区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在城区办理);(3)结算完成后,到基金结算科办理领款手续。
【南宁市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一)《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给付申报表》1份(附件1);
(二)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分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男职工配偶享受待遇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六)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上环、取环、结扎、女职工采取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流产)的,提供人口和计生部门证明或医疗机构证明及病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剖宫产申报难产待遇的,应提交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有难产指征说明的疾病证明;
2、女职工非绝经期取环的,应提交人口和计生部门证明;
3、女职工采取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交采取节育措施的证明(如上环证)或人口和计生部门的相关证明;
4、如果需要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至与申报表上所盖公章名称不一致的开户名称,应出具单位证明一式2份(附件2),加盖公章;如果涉及两个单位的,两个单位均须在证明上加盖公章。
窗口电话:市人社局政务服务窗口0771-;市社会保险事业局0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