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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报销

2024-07-07 15: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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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 参加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连续或累计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2) 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3) 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期限内的。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支付范围
1) 计划生育手术费: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批在境内异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手术费。
2) 生育医疗费:
a) 参保职工因急诊(包括分娩、产科疾病、流产)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b) 经审批在境内异地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c) 产假期内因产科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报销说明
1) 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 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 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所需资料、报销流程及各类费用报销金额可以咨询所在单位计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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