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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育保险提升 男职工也有生育险补贴

2024-07-06 09:42:01


"> 长春市生育保险待遇已从2009年1月1日起大幅提升,包括增加新生儿报销项目等内容
调整一:男职工可领生育补贴
调整后,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调整二:符合条件中止怀孕可享300元补贴
给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持围产期保健手册的妊娠妇女在怀孕中止后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
同时,新政策将基本医疗保险中“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等支付项目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对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定额结算标准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确定。对于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以上三项仍由原渠道支付。
调整三:新生儿16个诊疗项目可报销
政策调整后,新生儿诊疗费用支付项目将增至16项,包括:1.新生儿住院诊察费;2.新生儿护理(含新生儿洗浴、脐部残端处理、口腔、皮肤及会阴护理);3.新生儿特殊护理(包括新生儿干预、抚触、肛管排器、呼吸道清理、药浴、油浴);4.新生儿监护;5.新生儿复温;6.新生儿暖箱;7.新生儿行为测定;8.新生儿双眼视觉检查;9.新生儿耳声发射检查;10.新生儿疾病筛查;11.婴儿室人工喂养;12.小儿头皮静脉输液费;13.新生儿辐射抢救治疗;14.氧气吸人(包括低流量给氧、中心给氧、氧气创面治疗);15.新生儿复苏;16.大、中、小抢救。
同时,新生儿抢救用药范围将有所调整,新范围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 (吉劳社医字[2007]455号)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四: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按实际发生额支付与最高支付限额”两个标准执行。
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按最高支付限额支付。
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正常产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为600元;剖宫产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为1000元;新生儿抢救费用最高为3000元。
“参保单位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并且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与《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十六条规定相一致,按5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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