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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_彭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_彭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2024-07-06 09:42:01


"> 【成都市彭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2)应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成都市彭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生育并发症应分别在婴儿出生、手术时间、出院时间之日起90日内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根据政策规定,参保人员生产前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即在第13个月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有关规定(即持有生育指标),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应在生育之日起90日内,由用人单位带上相关资料至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报销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所需资料:
市本级参保人员报销生育保险需提供以下资料: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参保需加盖行政公章)、身份证(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以及参保人员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异地生育还需提供《异地生育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医院公章(可登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cdhrss.gov.cn/)下载表格或到参保经办机构相应窗口领取),外地生育指标小孩要先上户,报销时出具小孩户口,如果指标上户被收,应在复印件上盖上户专用章。
若在区县参保,请向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咨询是否还需补充其他资料,或直接拨打当地12333咨询。
 
【成都市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异地生育的还须提供异地生育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

【成都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生育保险费由其本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6%缴纳。
 
【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标准。
计划生育手术费价格标准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即: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45元;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46元;药物流产术127元(药物流产术不全施行清宫术增加47元);人工流产术85元(施行钳夹增加12元);中孕期引产366元;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引产增加50元];输精管结扎术150元;输卵管结扎术510元;输精管吻合术370元;输卵管吻合术400元。
 
女职工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由社保机构按下列标准拨付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以企业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4.剖宫产增加15日;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
社保机构按前款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晚育或母乳喂养增加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男职工配偶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
 
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由社保机构定额结算。
 
并发症和医疗事故
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部分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比例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手术而造成医疗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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