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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

2024-07-06 09: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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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的通知》(成府函〔2015〕121号)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6%调整为0.5%,同时不再办理个体人员生育保险参保手续。不再办理个体人员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一是从未参加过生育保险的人员;二是以个体身份参加过生育保险但已文件下发前已处于中断暂停缴费的人员;三是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生育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后申请办理个体人员参保手续的。但该政策出台时以个体身份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个体人员且目前仍参保在册的,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可以选择以个体身份继续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人员,其生育待遇按《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126号令),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政策调整不再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人员,其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医疗费用按成都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项目及标准,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额进行支付。我区个体人员银行代扣协议已自动终止生育保险代扣,其他险种不受影响,如符合继续缴费政策的可以自愿到区社保局申请缴纳,申请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农行卡、原签订的银行代扣协议到政务服务大厅社保5-8号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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