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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庆单独二胎最新消息

2024-07-03 09:48:28


">   重庆单独两孩政策表决通过 26日起实施
  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两个子女。
  为什么要修改?
  让单独两孩有法可依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什么要修改?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兰运华作了说明。
  兰运华说,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12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明确了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总体思路、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修改条例,目的是让单独两孩政策有法可依。”兰运华说。
  修改什么内容?
  涉及单独两孩的两处
  兰运华介绍,《修正案(草案)》根据单独两孩政策,仅对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两处内容作了修改。
  一是将第一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者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修改为两项进行表述,即第一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二项为“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其目的是为了突出“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
  二是删除第六项规定中的“烈士独生子女”和第七项“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规定,因为单独两孩政策已包括了这些规定的内容。
  三是对该条款的各项序号做相应调整。
  什么时候实施?
  表决通过今日起实施
  单独两孩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针对大家最为关心的这个问题,兰运华说,本次修改现行条例,是依法对落实单独两孩政策作出原则性规定,“单独两孩政策的具体执行则根据市政府实施方案进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根据中央部署,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为落实单独两孩政策,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形成了《重庆市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实施方案》,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3月11日,国家计生委同意了我市的实施方案。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今天上午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已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在今天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相关政策。
  据起草修正案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修正案从今日起执行,不管怀孕的时间,只管生孩子的时间。也就是说,修正案已通过,今天就开始执行,今天以后出生的单独两孩就是合法的。
  下一步怎么办?
  产假时间等都将修改
  兰运华透露,为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急切期盼,建议此次采取修正形式仅对条例涉及单独两孩政策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而条例中社会反映较多的如社会抚养费征收与管理、计生家庭奖扶政策、产假时间等内容,在今后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待上位法修改明确后,再行修改。
  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全面修订条例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市卫计委已经启动了全面修订条例的调研工作。
  单独二胎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3个条件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中,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适用单独两孩政策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3、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
  办理时限
  申办再生育服务证一般不超过30天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前,须按规定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再生育申请应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
  ■在男方办理的,需经女方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加盖公章。在申请再生育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及其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据材料,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
  ■提交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将按程序进行审核,最后由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从提交申请到获得批准,一般不超过30天。
  生育间隔期3年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28周岁的,申请再生育的时间应当间隔3周年以上。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应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
  女方满了28周岁的,则无时间间隔限制,只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身体状况等,自行决定何时生育。
  申请生两孩10种情形
  1、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3、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5、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7、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9、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10、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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