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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哪些情况可以生二胎,二胎产假有无变化?

2024-07-03 09:48:28


"> 近日,市卫计委针对有代表性的再生育政策(包括单独二孩政策)疑问进行了解答。市民若对再生育政策有疑问的,可拨打计生热线12356进行详细咨询。

问:单独二胎要求女方年满28岁,第一个子女间隔3周岁,这两个条件是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即可?年满28岁和间隔3周岁的时间截止是在生产的那一天吗?
答: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这一款规定了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在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时,一般应与这对夫妻的上一个子女的出生时间间隔3周年,即这对夫妻的上一个子女年满3周岁后,双方才能提出再生育的申请。女方年满28周岁的,可不受间隔3周年的限制。所以,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B

问:我是在单亲家庭长大,父母离异时只有我一个小孩,父亲在离异后与我一同生活,未再生育。母亲,离异后有再婚并育有一子。现我已生育一子,老婆不是独生子女,我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合法生育二胎?
答:根据《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有关规定》(渝卫指导发[2014]71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未收养的,该子女申请再生育时,可视为独生子女。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即一方为独生子女。

问:再婚男女双方原都有一个小孩,但离婚协议上明确,监护权归原配偶,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呢?再婚男女都不是独生子女。
答: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这种情况暂时不符合再生育政策。
如果是单独再婚夫妇,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另一方已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的监护人为前配偶,双方婚后又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问:生二胎产假是多少天?跟一胎一样吗?如何计算的?
  答: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无法享受。
  同时,晚婚增加10个工作日婚假、晚育增加20个工作日产假和男方7个工作日的护理假,属于一次奖励性措施而不属于保护性措施,如果第一胎时已经享受了这部分的奖励则第二胎中不得再享受。

问:所在单位仍有生育保险参保,二胎生育是否享受生育保险?
  答:凡是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第二胎也是可以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的。如果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也就是给发了准生证的,生育保险正常参保且满足最低缴费期限,同样享受产假期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报销的流程应该和第一胎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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