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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流产都有产假

2024-07-01 09:27:50


"> 产假是和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女职工(劳动者)才能享有的。
1.生育享受98天(14周)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1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至少113天;难产又生育多胞胎的,至少128天。
2.休产假的,在生产前(以医院预产期为准)可以休假1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即产前休假超过15天的天数不得用产后应休的产假天数折抵,产前多休的天数应按病假处理。
3.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针对晚育的女职工,各地一般还会有增加假期的规定。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属于晚育。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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