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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启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24-07-30 11:56:30


"> 今天,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员部署会召开,《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同步公布。

根据《实施方案》,自2014年10月1日起,长沙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此外,此次改革将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工作目标
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工作步骤
制定实施方案
2015年10月底前,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召开动员部署会
11月上旬召开全市动员部署会,布置改革启动相关工作。

组织业务培训
11月底前组织开展本地工作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信息系统调试应用、模拟测算等工作。

启动运行
12月底前完成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参保范围
单位范围指全市各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3〕8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目前划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人员范围指上述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缴费基数和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余额按规定可以依法继承。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整。

1.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3.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4.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统筹项目内部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5.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缴费年限认定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
加发退休费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方法处理。
统筹层次
根据国家和我省的要求,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市、县分级管理。基金当期发放出现缺口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确保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养老保险政策衔接
改革后,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在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各地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待试点制度处理完结后,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不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试点参保单位和个人,待上级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后按政策执行。
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以及数据资源省级管理。

1.强化基金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征缴,由参保单位负责统一缴纳,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2.妥善处理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新制度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并重新核定退休待遇。

3.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4.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申报,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准并核定待遇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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