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新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怎么样呢?
关于新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很多朋友都有疑问,其中大家对于新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报销比例和金额关心最多,除此之外,关于新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中的各种补助费用也比较关心,本文为大家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内容和特点。由于每个地方的经济水平和相关政策不一致,所以本文将对浙江省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讲解说明。(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30 个月,六级 25 个月,七级 10 个月,八级 7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30 个月,六级 25 个月,七级 10 个月,八级 7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 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011 年 1 月 1 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 2011 年 1 月 1 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来源: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通过以上的新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摘抄可以看出,政府对于加强工伤医疗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应该说是积极的,是可执行的,笔者建议所有工作的人士积极配合社保的相关政策执行,以期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