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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一览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25-12-14 09:29:12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一览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经营范围涉及多种行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其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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