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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2018,贵阳生育保险报销条件2018

时间:2018-01-03 12:07:26


贵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2018,贵阳生育保险报销条件2018
  贵阳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报销标准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职工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贵阳市生育保险共保内容

  报销材料

  一、申请分娩生育津贴需提供的资料

  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

  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

  4、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

  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查

  二、申请计划生育津贴需提供的资料

  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3、疾病证明书(证明何时在医院做何种计生手术,加盖医院疾病证明章)

  4、计划生育手术发票复印件

  5、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休假起止日期)

  6、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查。

  办理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办理时限及地址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

  地址:都司路124号市社保中心

  电话:0851-550002

  南明区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

  地址:箭道街194号南明区政府

  电话:0851-550002

  花溪区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

  地址:花溪区园亭路34号

  电话:0851-550025

  乌当区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

  地址:乌当区新光路4号

  电话:0851-550018
贵阳男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2016-2017年贵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和标准,报销材料/时间及范围》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贵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和标准

  1、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满后30日内,携上述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45、46、47综合窗口受理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2、经办人员进行待遇初审、复核

  3、大额费用按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审核审批人员签批

  4、将审批后的待遇结算支付单移交市中心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将款项划拨到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由用人单位发放给享受生育待遇职工。

  报销条件:


  报销材料/时间及范围

  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医院出具宝宝“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

  (6)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

  (7)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9)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10)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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