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社保查询社保政策教育
 
当前位置:保险知识网社保重庆重庆五险一金

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操作规程

2025-12-03 09:30:23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科室:

  为落实农民工在城镇从业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渝办发〔2007〕146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落实农民工在城镇从业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根据《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渝办发〔2007〕14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本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行政区域内及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理时限

  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后30日内,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在实施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前已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在《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渝办发〔2007〕146号)实施后30日内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办理窗口: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原则上应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金保公共业务窗口办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手续。即:

  1.参加了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参保单位到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办公室办理;

  2.没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但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到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3.既没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也没有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包括只参加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到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统一受理公共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申报时间:单位应于每月的1-20日到公共业务窗口办理。

  (三)申报程序: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农民工户口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2.农民工的用工合同;

  3.由本人签字确认,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础信息采集表》。

  4.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人员增加表。

  公共业务窗口审核后,增加该单位人员,并向专项发出信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办理人员增加(农民工身份)。

  (四)人员申报

  1.参保单位仍使用报盘软件办理农民工人员的医疗保险。单位到公共窗口或医保经办机构下载金保报盘软件的升级包。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登陆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www.cqyb.gov.cn下载升级包。金保报盘软件升级后,增加可以选择的一个险种:“农民工医疗保险”。

  参保单位正常填报人员基础信息,选择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2.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为招用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或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已经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农民工,经用人单位及农民工协商一致(即通过民主决策集体协商机制达成一致)的,形成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材料,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后,可以办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五)人员变动:当参保单位农民工的用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人员增减及转移手续。


  第五条 缴费基数

  上年度全市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农民工缴费基数。

  上年度全市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上上年度全市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市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对以前的计划进行调整补收。


  第六条 缴费核定

  (一)参保单位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计划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计划分别核定。

  (二)参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4%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0.1%缴纳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农民工个人每月缴纳5元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

  (三)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也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一)参保单位和农民工应于每月10日前按规定缴费。农民工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同级财政协商,增设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专户。参保单位和农民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管理。

  (三)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八条 按本办法参保的农民工,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中断缴费3个月内(含3个月)恢复缴费的,在补齐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支付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恢复缴费的,在补齐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不支付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只视同连续缴费时间,并在实际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计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不补缴欠费的,视同新参保。即以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不予计算。

  第十条 参保人阶段性成建制转移到本统筹区外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在转移前将其到达地、人员名单等信息报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移期间参保人在转入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渝办发〔2007〕146号)规定支付,否则,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对参保人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农民工参保人患病时,应当持医保证、卡到本统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为3万元。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的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十三条 支付范围:住院及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一)门诊特殊疾病:凡按特殊疾病申报程序获得批准并发放了特殊疾病证的参保人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按比例纳入统筹支付。

  (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的种类: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

  (三)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程序:

  1.申办人填写《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特殊疾病申报表》,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单位或本人将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照片两张交参保单位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申报特病时间为1-20日。

  2.申报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的病人需将住院病历及病理报告,放化疗治疗的依据于每周星期二提交市肿瘤医院审核,由市肿瘤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后交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疾病证。

  3.申报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的病人应于每月23-24日(节假日顺延),通过登录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www.cqyb.gov.cn、电信座机或拨打各分中心电话、直接到单位或分中心了解检查医院的地址及检查时间,并在检查当日8:30准时到达指定医院。申报人员在检查当日应带上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发病之日起2年含2年内的病历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医院盖章)、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片。

  申报人须携带身份证,并自付检查所需的费用。对检查发生的费用先由申报人垫付,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纳入特病门诊支付范围,不符合特病准入的检查费用由申报人员自己承担。特病申报人员来医院检查的与特病检查无关的费用(如交通费等)由申报人员本人承担。

  4.申报人员检查后5个工作日,自行前往检查医院医保办咨询检查结果、领取检查报告。申报合格的人员于检查后的10个工作日,凭身份证、医保证到申报特病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四)住院:凡在本统筹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按比例纳入统筹支付。

  上述费用必须符合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1] [2] 下一页


电脑版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来自网友投稿及网络整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有错误请反馈给我们及时更正,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不承但任何责任。
版权所有:学窍知识网 Copyright © 2011-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