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社保登记注销流程,江苏省社保合并怎么办理手续
1. 江苏省社保合并怎么办理手续
可以的,两个社保会合并在一起,不影响你养老金的领取和医保的使用。
社保具体转移流程:
1先在转出地社保中心开具“社保缴费凭证”;
2.后在转入地办理社保开户并缴纳社保;
3再在转入地填写:“社保转移申请”;最后将凭证和申请一并交到转入地社保中心审核。如果没有问题。估计在1-3月内将你的社保转到转入地
2. 江苏省社保合并怎么办理手续流程
两个市的医保的合并流程如下
:1、打开支付宝,在首页点击市民中心
2、进入市民中心页面,点击右上角社保;
3、在社保办理选项下点击社保转移申请即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的社保缴费记录是很重要的,例如在某些省会城市,会要求外地人员连续缴纳满5年社保,才能申请落户或者在当地买房。所以到了异地工作以后,最好申请社保合并,这样可以享受到部分公共福利政策。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 江苏省社保合并怎么办理手续的
异地社保合并可办理社保转移手续,一般情况下只能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个人携带身份证件和离职证明到原参保地社保局开具社保缴费凭证,把缴费凭证交给新公司或转入地社保局。
转入地社保局向原参保地社保局发出转移接续联系函,两方对接后即可进行转移。
4. 江苏社保统一
江苏省社保卡是可以全省通用的。
所以是可以在南京使用的,报销额度是相同的,使用的时候带好身份证及社保卡即可,收据可以带回当地报销。
从2015年2月1日起,江苏省已经统一发放江苏省社会保障卡,新版社会保障卡实现在全省和人社领域“一卡通”。
纳入全省社会保障卡“发、管、用”三位一体的信息管理服务体系。
在全省范围 “一人一卡一号”、“同人同省同库”,支持社会保障卡在全省各地通读通用。
社会保障卡具有在各金融网点和社保定点网点查询、领取、支付、结算等功能。
5. 江苏省内社保转移手续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规定,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6. 江苏省内社保转移怎么办理流程
一、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出具《参保凭证》;
二、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三、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7. 苏州社保合并怎么办理手续
社保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8. 江苏本省社保需要合并吗
1、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就可以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
2、目前通用政策,社保异地(跨省、跨地区)转移,仅养老保险可向户口地转,还需要是城镇户口。不过,现在江苏省内已实现了养老保险自由转移,也就是不受户口地限制了,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中心,以确认。
3、中断的,个人不能办理补缴。
9. 江苏省异地社保如何转移合并
依据国务院的规定,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0. 江苏省内社保医保可以合并吗
累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也就是说在缴费期间是允许断的。
一、实际缴费年限的计算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记载职工的缴费年限。其中,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职工缴费年限,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缴费年限,但职工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己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1996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或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原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城区街道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8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服役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给予计算和不予计算的缴费年限。
职工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具体认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男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30年,女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认定为缴费年限届满。
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10%x[(1+8%)n-1]/8%。其中,n=30年(25年)--职工累计缴费年限,10%为缴费比例,8%为每年缴费递增率。
缴费递增率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相应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实施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至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安排正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职工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在社会保险法中,国家为各位职工职员关心的社会保险问题都提供了妥善的处理,其中包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还是连续的问题,及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这整合了中国的养老、医疗、失业问题,为促进社会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11. 江苏省内社保合并怎么办理
个人在江苏省内换工作,除了马上要办理退休手续的,不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也就是说参保人城市发生变动,无需立即转移,可待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确定待遇领取地再办理。而且江苏省正在推进省级统筹,省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后,省内各地的缴费年限将予以合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