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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伤残怎样评级,保险伤残评级

2025-01-22 11:02:32


1. 保险伤残评级

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和人体损伤残鉴定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人身保险伤残鉴定是受到伤害的保险人,在其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满之后,由所在保险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对其伤残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依据保险条款规定的伤情进行鉴定,进而根据伤残等级的鉴定的支付相应的赔偿。

伤残等级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一般是用于民事侵权案件中,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案件中。

依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主张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等。

2. 保险伤残等级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3. 人身保险伤残等级评定

2021年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一般根据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来判定,其中等级分为一到十级伤残。

如果是职工的工伤认定,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的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的障碍程度来进行等级鉴定。鉴定标准都是由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有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其中一级的人体致残率为100%,十级的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之间相差10%。

4. 社保伤残评级

买了社保工伤能赔多少钱

社保工伤保险赔偿的费用包含:

一、医疗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

5. 保险伤残评级标准最新

一、商业险意外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②意识消失;

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②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③不能工作;

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②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③明显职业受限;

④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②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③职业种类受限;

④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②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③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④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②各种活动降低;

③不能胜任原工作;

④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②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③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④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②远距离活动受限;

③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④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②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③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②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③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6. 保险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2020年人伤事故的伤残的频率标准总共是分为10级,从第1级到第10级,那么现在是第10级,是属于最小的一个伤残。

一级残疾是属于最严重的一个伤残等级,目前保险公司是会按照实际的人身损害的一个赔偿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在去鉴定的医院的时候就会直接被告知。

7. 保险伤残评定

不可以,伤残鉴定报告是由伤残鉴定机构完成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确实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个重要程序,准确地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因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对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都很重要。

8. 保险行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按人身损害主张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9. 保险公司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10级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1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2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4级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1级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5级

一侧眼球缺失7级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2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2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3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4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5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6级

一眼盲目5级7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7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8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9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10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10级

注:①视力和视野

级别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10.30.1

20.10.05(三米指数)

盲目30.050.02(一米指数)

40.02光感

5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10级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8级

双侧眼睑外翻8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8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9级

一侧眼睑外翻9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9级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2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3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4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5级

双侧耳廓缺失5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6级

一侧耳廓缺失8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9级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5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9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9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10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10级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5级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7级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8级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8级

一侧鼻翼缺损9级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0级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3 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6 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9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10级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8级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1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3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8级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8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9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10级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4级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4级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5级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7级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8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9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9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10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10级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1级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1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2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5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6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10级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7级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1 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3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6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8级

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2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5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8级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1级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1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7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8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9级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10级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4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6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7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8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10级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2级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2级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2级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3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3级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3级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3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4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4级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4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5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6级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6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7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8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9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10级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10级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8级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10级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4级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4级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4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5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6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10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10级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7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7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8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8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9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9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10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10级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6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7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7级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7级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7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8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8级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8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8级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8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9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9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9级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9级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10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10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10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10级

注: ①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1级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1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2级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3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3级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4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5级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5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6级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9级

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7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8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9级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1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1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2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2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2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3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3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4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5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5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5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6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6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6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7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7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8级

注: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2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2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3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3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4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4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5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6级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6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7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7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8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9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10级

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1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1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2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3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3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4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5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5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6级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6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7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7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8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9级

注: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10. 保险公司伤残等级评定

)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

(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和鉴定后,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市(州)民政部门审查。

(4)市(州)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写出评残报告,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5)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伤残人员由于残情变化需要调整伤残等级的,按上述程序审批。

11. 保险伤残评级标准

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因公牺牲是指在执行公务中牺牲,其具体范围是:(1)在执行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4)因患职业病死亡的;(5)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2、审批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抚恤须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有关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决定。

3、评残

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目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评残等级是参照民政部1989年《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的。伤残等级为四等六级: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4、因公负伤医疗和生活待遇

因公负伤、致残的医疗费,及治疗因公伤残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实报实销,都属于医疗经费开支范围。治疗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国家财政报销2/3,个人负担1/3。

5、因公伤残待遇

见表

因公伤残待遇包括伤残保健金(一次性发给)和全残退休费两部分。全残退休费标准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

6、因公致残护理费

按照人事部、财政部1988年《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伤残情况特别严重或者较轻的,护理费可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

7、因公死亡待遇

因公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费、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遗属生活费补助标准按能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原则,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此项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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