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引(低保、低收入、政府供养、重度残疾人员)
2025-01-18 13:42:47
一、适用范围
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具有广州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三)重度残疾人员;
(四)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
二、缴费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征收。
三、参保登记办法
民政资助类居民由本人(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民政办公室或残联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参保登记。
1、携带资料
2、参保登记流程
四、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当参保人的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参保人(代理人)需要到原登记点申请。
携带资料:
并同时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街道(镇)民政办公室或残联部门暂停受理居民医保以上所有业务;
(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由街道(镇)民政办公室受理参保登记申请;重度残疾人员由街(镇)残联部门受理参保登记申请;
属于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各街道民政或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既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又属于重度残疾的人员由街道(镇)民政办公室受理参保登记申请。
(四)民政或残联部门每年确认参保人员资助资格,符合条件的继续由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规定停止资助,个人可选择其他途径参保。
六、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申领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托幼机构、学校、区民政、区残联在为参保人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申办地点所属区的医保经办机构(见下表)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
(二)上述参保登记机构领取医保卡后,并当月底之前分发给参保人。参保人领取医保卡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缴费凭证(银行柜台打印的收据或自助终端打印的收据)复印件;
3.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领卡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四)原已参保领取了医保卡的人员不需重新申领,只须凭领卡资料到本次参保的登记机构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原医保卡可继续使用。
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具有广州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三)重度残疾人员;
(四)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
二、缴费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征收。
人员类别 | 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元/人·年) | 政府资助(元/人·年) |
未成年人 | 80 | 80 |
非从业居民 | 480 | 100 |
老年居民 | 500 | 500 |
三、参保登记办法
民政资助类居民由本人(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民政办公室或残联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参保登记。
1、携带资料
人员类别 | 携带资料 | |
专项资料 | 基本资料 | |
纳入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 《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复印件一份 |
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一份; 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份(在登记点领取或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gzlss.gov.cn/sbjjzx/)下载) |
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 | 《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 | |
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 | 《广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 | |
重度残疾的人员 | 《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 |
2、参保登记流程
四、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当参保人的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参保人(代理人)需要到原登记点申请。
携带资料:
变更事项 | 携带材料 |
姓名 | 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复印件 |
出生年月 | |
证件号码 | 相关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 |
个人身份 | 身份证或户口簿原复印件 |
户口性质 | 户口簿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
其他资料变更 | 更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街道(镇)民政办公室或残联部门暂停受理居民医保以上所有业务;
(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由街道(镇)民政办公室受理参保登记申请;重度残疾人员由街(镇)残联部门受理参保登记申请;
属于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各街道民政或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既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又属于重度残疾的人员由街道(镇)民政办公室受理参保登记申请。
(四)民政或残联部门每年确认参保人员资助资格,符合条件的继续由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规定停止资助,个人可选择其他途径参保。
六、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申领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托幼机构、学校、区民政、区残联在为参保人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申办地点所属区的医保经办机构(见下表)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
区医保经办机构 | 地 址 |
越秀办事处 | 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4楼 |
荔湾办事处 | 荔湾区芳村大道友伦里1号首层(芳村隧道口侧) |
天河办事处 | 天河区广和路17号 |
萝岗办事处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3号办证中心二楼216室 |
黄埔办事处 |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黄埔区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
南沙办事处 | 南沙区金岭北路合成工业区一排3号南沙区社区管理局大楼二楼 |
白云办事处 | 待定 |
海珠办事处 | 待定 |
(二)上述参保登记机构领取医保卡后,并当月底之前分发给参保人。参保人领取医保卡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缴费凭证(银行柜台打印的收据或自助终端打印的收据)复印件;
3.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领卡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四)原已参保领取了医保卡的人员不需重新申领,只须凭领卡资料到本次参保的登记机构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原医保卡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