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调整
2025-12-17 08:57:01
自10月1日起,常州市市级统筹区对新办理退工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进行调整,将原有失业保险金的定额标准调整为按失业人员本人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门诊医疗补助金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也作相应调整。
新的计发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有两个新变化:一是多缴多得。按照这一办法,对于10月1日之后新办理退工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将按照本人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核定,这就实现了与本人缴费工资进行挂钩核定,在规定范围内,缴费工资越高,失业保险待遇也将越高。二是自然调整。新的计发办法建立了失业保险待遇与本人的缴费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的机制。对2008年9月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512元,门诊医疗补助金也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作相应调整。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也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编辑:媛媛
【出处:腾讯网2008-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