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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东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3月1日起实施

2025-01-20 15:36: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的适用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

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即可满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的贷款,称为纯公积金贷款。

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以满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时,其不足部分同时向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称为组合贷款。

已使用商业贷款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称为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及商转公贷款等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公积金贷款决策机构,负责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制定公积金贷款政策并监督执行、审批公积金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是公积金贷款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各项决定及其他交办事项、开展公积金贷款日常业务和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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